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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促进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
2023.06.14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胶州市促进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扶

持奖励政策》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胶州市促进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已经市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3 月 2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胶州市促进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 性,全面提升我市社会化专业招商水平,特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奖励对象
      (一) 符合条件、具有招商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 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实体项目,并实质性促 成项目落户的单位或个人。
      (三)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市属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等不在本政策奖励范围内。
      (四) 引进项目为房地产项目、PPP 模式项目、金融类企业 不在本政策奖励范围内。
      二、社会中介机构招商扶持
      (一) 社会中介机构范围

      1.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投资咨询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私募基金、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
      2.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机构等。

       3.合法成立的海外中介机构、海外驻华代理机构等。

      4.其他有招商能力,能够为胶州引进项目的中介机构。
      (二) 中介机构参与的招商引资工作

      1.引荐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行业领域新项目或其他高质量项目。
      2.宣传我市投资环境、现代产业体系相关政策。
      3.提供有意向来我市投资的企业和项目信息,积极介绍相关 企业来青考察洽谈。
      4.为我市招商引资提供可借鉴经验和专业化建议。
      5.为我市在境内外组织开展的各类投资促进活动提供支持帮 助。
      6.其他对项目落地胶州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的工作。
      (三) 社会中介机构招商扶持
      1.对于积极参与我市上述招商引资工作并与相关招商责任单 位签订招商合作协议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宣传推介效果(企 业排名、数量等) ,设定对赌条件,根据对赌条件的完成情况, 结合第三方独立机构评估的招商宣传推介成本和当地咨询类行业 平均利润率等指标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对于拟与胶州市政府签订招商合作协议并专项服务于招商 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公司规模、招商方案、招商成效等 指标的完成情况,设定对赌条件,最高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扶 持。若社会中介机构半年内未能促成实体项目协议签约,则终止 扶持资金的拨付。
      3.对于能够招引重特大项目来我市落地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招 商扶持政策, 由市政府常务会议“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三、单位或个人项目落地奖励

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实体项目,并实质性促成项目 落户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奖励。
      (一) 一般项目奖励办法
      1.新引进外资项目
对新引进外资项目合同外资额达到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单 位或个人, 自项目签约之日起(或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两者选 择最先时间) 三年内,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同一月份到账外资 不再重复奖励。
      ( 1 ) 奖励标准
      ①年实际到账外资额 300 万美元及以上、500 万美元以下的, 按实际到账资金的 0.6%对引荐方进行奖励;
      ②500 万美元及以上、3000 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 的 0.8%对引荐方进行奖励;
      ③年实际到账外资额 3000 万美元及以上、1 亿美元以下的, 按实际到账资金的 0.9%对引荐方进行奖励;
      ④年实际到账外资额 1 亿美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 1. 1%对引荐方进行奖励;
      ⑤引进境外世界 500 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按上述奖励的 3 倍 系数对引荐方进行奖励。
      (2) 奖励限额
      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 2800 万元人民币。
      2.新引进内资项目
      对新引进内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 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 位或个人, 自项目签约之日起(或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两者选 择最先时间) 三年内,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同一月份投资额不 再重复奖励。
      ( 1 ) 奖励标准
      ①连续 12 个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 及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0.6%对引荐方进行奖励。
      ②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年注册资本金实际到账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 0. 1%对引荐方进行奖 励。
      ③对引进境内世界 500 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按上述奖励的 1.5 倍系数对引荐方进行奖励。
      (2) 奖励限额
      ①实际总投资人民币 1 亿元及以上、10 亿元以下的,最高奖 励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②实际总投资人民币 10 亿元及以上、30 亿元以下的,最高 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③实际总投资人民币30 亿元及以上、50 亿元以下的,最高 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④实际总投资人民币50 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不超过 560 万元人民币。
      3.其他
      对于前期已经给予招商扶持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奖励,根据上 述项目招商奖励标准扣除前期扶持资金后进行落实。若累计项目 落地奖励资金小于前期获得的招商扶持资金,则不予奖励。
      (二) 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对于所引进项目投资 100 亿元以上,年度产值达到300 亿元 以上(含 300 亿元) ,且税收达到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 ;或 引进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引领性项目的引荐方奖励, 由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四、认定依据
      1.新项目指 2023 年 1 月 1 日后进行商务备案(审批) 、注册 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新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设立时间以工商 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
      2.年实际到账外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以外汇、跨境人民币、实物等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 东贷款、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年度实际到账内 资是指有银行进账单并已纳入合法统计的资金。
      3.世界 500 强企业依据近 3 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认定, 其在我市投资的项目中须持有 30%及以上股权(根据股权穿透计 算) 。
      五、申报程序
      (一) 社会中介机构招商扶持流程
      1.社会中介机构须填写《胶州市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备 案表》, 提交胶州市招商促进中心进行备案。
      2.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扶持事项, 由各招商责任单位牵头提交 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二) 单位或个人项目落地奖励申报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项目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之前,向项 目招引单位(镇街、功能区、部门单位) 提交《胶州市社会化专 业招商项目引荐方备案表》, 招引单位审核通过并盖章确认后, 书面提交至胶州市招商促进中心进行项目备案。
      2.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在达到条件后, 向项目落户镇(街) 、功能区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并提供相关材 料(详见“材料清单”) 。
      3.项目所在镇(街) 、功能区和有关部门须核实项目投资、 到账情况及其真实性,并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签字 盖章确认的材料提交至胶州市招商促进中心进行复核。
      4.胶州市招商促进中心提报至有关会议研究审议。会议通过 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 市财政局提交奖励资金申请,市财政局依法依规按程序拨付资金, 招商促进中心将资金拨付给相关项目落户地,项目落户地兑付扶 持奖励资金。
      (三) 材料清单
      ①《胶州市社会化专业招商项目引荐方备案表》;
      ②《胶州市社会化专业招商奖励兑现申请表》;
      ③引荐方招商引资奖励申请报告;
      ④引荐方有效资格证明(引荐方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等) 、 简历;
      ⑤被引进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银行进账单,工程决算书, 设备购买发票、银行结汇单、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协议原件(复 印版盖章留存) 等凭证,以及可认定其投资行为及到账资金的其 他材料;
      ⑥项目投资合同、会议纪要等材料;
      ⑦从项目前期洽谈、对接到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全过程参与每 一次会谈的会议照片;
      ⑧唯一引荐人情况说明、在职证明、非项目利益相关方证明 等材料;
      ⑨对于内资项目, 由项目所在镇(街) 、功能区聘请第三方 独立机构对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合法性证明文件。
      (四) 其他
      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荐方依法缴纳。
      六、其他规定
      1.引荐方应当是在投资者与胶州市相关招商部门单位接触 前,介入投资项目的招商活动,全程参与项目引进,发挥实质性 作用最终促成项目在胶州市新注册,并经项目投资方认可为项目 引荐方的单位或个人。
      2.对于同一项目,在本《奖励政策》实施前已依据其他规定 享受引荐方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
      3.如引荐的项目同时符合青岛市和胶州市奖励政策, 由胶州 市协助引荐方申请青岛市奖励资金,结合青岛市和胶州市奖励政 策,差额部分由胶州市承担。
      4.原则上项目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项目落地引荐人奖励和 项目本身享受胶州市级所有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该项目产生的地 方经济贡献。
      5.社会中介机构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的招商合作协议在本政策 有效期内享受奖励。
      七、实施期限
      1.本《奖励政策》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在《胶州市促进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胶政办发〔2020〕45 号) 有效期内引进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 行。
      2.本《奖励政策》由胶州市招商促进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 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3.对未完成对赌目标、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恶意骗取扶持或 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相关资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 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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