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央企、上市公司等头部企业
在胶设立法人机构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支持央企、上市公司等头部企业在胶设立法人机构的 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 织实施。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1 月 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央企、上市公司等头部企业在胶设立法人机构的暂行办法
为将现代化上合新区打造成为产业发展新高地,凸显头部企 业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吸引央企、上市公司等头部企 业落户胶州市,结合胶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头部企业”主要包括央企、上市公司、世 界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 100 强企业及国内外 行业领军企业等。
二、适用条件
第二条 头部企业享受本办法,需达到以下条件:①投资主 体总资产不低于 100 亿元,近 3 年年度产值(营业收入) 规模不 低于 30亿元。 ②投资主体需在胶州市注册独立法人机构,经营 期限不低于15 年。③内资在胶州市实缴注册资本(指实缴注册 资本中现金和有形资产部分,下同)不低于 1 亿元;外资在胶州市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美元。 ④所注册法人机构承诺每年 在胶州市纳税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⑤所投资实体产业项目 需符合胶州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 造装备、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新能源和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 产业。
三、支持政策
第三条 办公及生产场所支持。在胶州市租赁办公用房进行自用的头部企业,前 5 年给予该企业租赁费用补贴,每年最高不超 过200 万元。享受租赁政策支持期间该头部企业不得转租或将场 所挪作他用。
第四条 购置(建设)不动产支持。头部企业在胶州市新购置 (建设) 自用办公楼宇达到 500 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购置(建 设)费用20%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购置(建 设) 补贴与租赁办公及生产场所补贴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购买设备支持。头部企业购买生产设备费用累计达到1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购置费用 2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六条 贴息补贴支持。对获得银行贷款用于产品设计研发、设备购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头部企业,前 3 年按照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 50%的标准给予贴息补贴,补贴额度每年不 超过1000 万元。
第七条 产值和营业额支持。按照不超过头部企业产值和营业额的 5%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其当年对胶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贡献。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奖励。每个头部企业可以推荐不多于 5名年薪高于 50 万元(税前)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算基数,按照 高级管理人员前 5 年个人薪酬总额的30%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 超过其个人对胶州市的经济贡献。以上高级管理人员需全职在胶州市工作并在青岛市缴纳社保,该条奖励政策与胶州市现行同一 性质的人才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第九条 所引进的头部企业在胶州市新注册法人机构达产后 年产值(营业收入)为 2 亿元以上,或年度缴纳税金达 1000 万元 以上的,对引进头部企业有重大贡献的企业个人给予 10 万元一次 性奖励。
第十条 自项目签约之日起 5 年内,同一企业所享受的胶州市级奖励扶持政策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对胶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贡 献总额。
第十一条 对胶州市产业发展贡献特别重大的头部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支持, 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四、认定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参照《胶州市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工作制度》有关评审流程,对企 业进行认定。企业认定后, 由市财政局落实支持资金。企业认定 原则上随时受理,于每年 3 月底前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每年定期对已认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地方经 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等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 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在胶州市设立法人机构的头部企业应当依法向胶 州市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涉及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办理完相关 手续后向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申请认定,换发认定文件。 企业取得的支持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规范使用,并接 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 法违规行为的,一经确认,将追回已经取得的资金,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应自支持年度起在胶州市正常 经营纳税不低于 15 年,15 年内迁移或转移核心业务的,胶州市 有权收回支持资金。
五、附则
第十六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秉持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理念,对体制改革和创新工作中出现的探索性失误,未违反法律法 规的禁止性规定,经过相应的决策程序,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 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的,可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其他政策交叉重叠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 5 年, 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本办 法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