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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
2023.06.14

关于印发《胶州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 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胶州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研 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胶州市委组织部   胶州市财政局   胶州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胶州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集聚科技创新资源,进一步促进新型研发机 构规范、快速、健康发展,打造一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更好 地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队伍,推进高效能成果转化,为同心同向 建设现代化上合新区提供强大创新动能和人才支撑,根据科技部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科发政〔2019〕 313 号 ) 、 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 的通知》  (鲁科字〔2021〕11 号 ) 、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新 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青科规〔2020〕6 号 )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聚焦重点产业 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 服务等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 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实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可 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服务机构) 、事业单位 和企业。
      第三条  胶州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 培育、认定、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
      ( 一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 科研院所、企业、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以及其他投资主体 单独或联合出资,在本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拥有一定的经 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一年以上。
      ( 二 ) 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常驻研发人员占职 工总数比例不低于 30%,上年度研发投入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 于 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 以及固定场地。
      ( 三 ) 符合本市战略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发展规划。重点聚 焦上合新区“5-2- 1”产业体系发展需要,具有详细的建设方案、明 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以开展产业共 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为主,形成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 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一体化的功能体系。
      ( 四 ) 近两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五条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场地、技术研 发、项目配套等方面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 一 ) 场所支持。各镇街、功能区负责做好新引进的新型研 发机构办公和研发场所支持。根据实际需要,连续三年给予机构 最高不超过 2000 平方米的场所免费使用支持或每年最高不超过60 万元人民币 (货币名称下同) 的场所租金补贴。场所支持期 间,相关机构不得转租或将场所挪作他用。
      ( 二 ) 资金支持。对重点支持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实 际需要及综合评估情况,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最高不超过 1 亿元 的股权投资支持,保障其基本运行、人才引育、设备购置等。
      ( 三 )备案奖励。对通过山东省科技厅首次备案的新型研发 机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对通过青岛市科技局首次备案 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两级备案奖励按照 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 四 )研发投入奖励。对新型研发机构本年度发生的研发投 入,按照较上年度新增部分(扣除本年度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研 发项目奖补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 20%、且不超过 500 万元的奖 励。
      ( 五 ) 项目配套支持。对承担国家级、山东省级、青岛市级 重点研发项目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上级财政拨付到位项目经费 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且不超过 500 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六条  每年定期对新型研发机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 才引育、企业孵化、体制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 价结果将作为后续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定期报备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财务审计报告等,及时报告重大研发成果、科研计划项目进展情况, 以及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变化事项。
      第八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 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 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各新型研发机构 要切实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财政、审计部门 根据职责,负责财政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资产管理和审 计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对胶州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或本市产业发 展急需的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  本办法由胶州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2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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